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慧真
- 上訴人蒙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9號上 訴 人 蒙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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