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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5號

原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訴訟代理人
施敦楚
被告
朕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天佑
被告
被告
莊雅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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