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56號
- 上訴人
-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澤井幹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因101年度訴字第2656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3,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