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88號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昇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具狀陳報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 人資料,另應將本件起訴狀繕本已送被告共同法定代理人王炳森戶籍址之憑證(需有送達時間)併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