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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9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朱漢寶吳佳霖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昇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智勝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東南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甯 住同上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11樓
設臺北市○○○路000號11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69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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