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57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詹佩珺
- 被告
- 佳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被告
- 藍玉
劉巧玲即劉鴻鈞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57號
劉巧玲即劉鴻鈞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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