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呂秋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0號原 告 呂秋雪 呂兆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依實業有限公司、冠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原告係求為確認其與被告美依實業有限公司、冠意實業有限公司間之股東等關係不存在,核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而涉訟,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等範圍之非財產權訟爭。又依卷附美依實業有限公司、冠意實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原告之被繼承人呂學林於上開2 公司之出資額合計為200萬元,惟上開2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且原告主張其被繼承人呂學林並未實際出資,堪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無法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依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之3,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