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岡一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02號原 告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岡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特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嘉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衛特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原告係以法定代理人岡一郎名義代理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聲請支付命令,是本件原告為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岡一郎,如提出書狀及委任狀,應以上開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義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