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宣傳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王文杉
- 原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58號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唐自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宣傳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桂學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桂學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三)補正被告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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