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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6號

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36號

原告
江堃山
被告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就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369地號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14/40,准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有起訴狀在卷,係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而起訴,依首開說明,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訴訟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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