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旭展珠寶有限公司、陳春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42號原 告 旭展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莎貝拉金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562元 ,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