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林晏如
  •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葉茂益

  • 原告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97號原   告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 訴訟代理人 劉國良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被告與原告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1 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當事人未依同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已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送達被告,並經本院函命被告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有送達證書附卷足考,但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