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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00號

防止防害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0號

參加人
台北農特產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參加人於本院

公司與被告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珍齡、黃麗齡、張秋和、

張菀心間請求防止防害所有權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參

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

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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