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0號
- 參加人
- 台北農特產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智全
參加人於本院
公司與被告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珍齡、黃麗齡、張秋和、
張菀心間請求防止防害所有權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參
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
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0號
參加人於本院
公司與被告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珍齡、黃麗齡、張秋和、
張菀心間請求防止防害所有權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參
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
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