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5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真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牛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訴字第310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