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永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龍益 住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 即被告
- 弘基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3120號確認股票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