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春
- 被告
- 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魏明達、吳雅婷核發支付命令,吳雅婷於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支付命令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162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