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春 被 告 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魏明達、吳雅婷核發支付命令,吳雅婷於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支付命令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162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1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