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原 告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通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許祖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先生」之姓名、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