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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告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通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許祖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先生」之姓名、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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