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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告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通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被告
王先生 年籍、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先生真正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1 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被告王先生真正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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