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原 告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通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王先生 年籍、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先生真正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1 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被告王先生真正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