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 原告
-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通
- 訴訟代理人
- 徐鈴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祖榮律師
- 被告
- 王先生 年籍、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先生真正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1 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被告王先生真正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