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7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梓澤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火
- 被告
- 名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美銀
- 被告
- 鍾昀珊
- 被告
- 林人魁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天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由被告名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鍾昀珊、林人魁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名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鍾昀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由被告名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鍾昀珊、林人魁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名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鍾昀珊連帶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