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7 分鐘讀完 全文 5,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賴惠慈郭顏毓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上訴人
亞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霞
上訴人
一芙季典巴黎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愛衣國際股
上訴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典
被上訴人
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結果,因對其不利而不服,始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倘原判決結果對當事人有利且係全部依當事人之聲明而為,該當事人對此種判決結果當無不服可言,自無提起上訴之必要,亦無上訴之實益。關於上訴利益之認定,係以原判決主文與上訴人所為訴之聲明,兩者互相比較結果有差異,若原判決之結果較訴之聲明無不利之情形,上訴人即無上訴之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99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被告別」之被告應將如附表對應所示「原告請求拆除及回復原狀之標的物」拆除並回復原狀,嗣經本院判命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本院認定應負拆除義務之被告」應將如附表對應所示「本院認定應拆除之標的物」拆除並回復原狀,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等情,有本院判決附卷可稽。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均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等語。惟查,本院判決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本院認定應負拆除義務之被告」並未包括上訴人,準此,本院判決之結果對上訴人完全無不利之處,則上訴人既未受不利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即無上訴利益可言。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別  │相關建物建號│對該建物之利用│原告請求拆除及回復原狀之標│建物謄本或權狀、│本院認定應負拆│本院認定應拆除之標的物│訴訟費用│
│    │        │            │權能依據      │的物                      │或租約所在頁碼  │除義務之被告  │                      │負擔比例│
├──┼────┼──────┼───────┼─────────────┼────────┼───────┼───────────┼────┤
│    │合記公司│100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一編號B (外掛式太一│建物謄本(卷㈠第│無            │無                    │無庸負擔│
│    │        │            │              │  牌冷氣主機3 台,面積0.6 │76頁)          │              │                      │        │
│ 1  │        │            │              │  平方公尺)。            │                │              │                      │        │
│    ├────┼──────┼───────┤2.附圖一編號D (冷卻水塔及├────────┤              │                      │        │
│    │阿瘦公司│100號建物   │承租人(被告提│  鐵架1 座,面積0.3 平方公│租賃契約(卷㈡第│              │                      │        │
│    │        │            │出之附件一)  │  尺)。                  │100 至102 頁)  │              │                      │        │
├──┼────┼──────┼───────┼─────────────┼────────┼───────┼───────────┼────┤
│    │查名婉  │102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一編號F (外掛式冷氣│建物權狀(卷㈠第│查名婉        │附圖三編號H (外牆外推│11分之1 │
│    │        │            │              │  主機東元牌2 台,面積1.7 │80至81頁)      │              │增建物,面積14.2平方公│        │
│    │        │            │              │  平方公尺)。            │                │              │尺)。                │        │
│ 2  ├────┼──────┼───────┤2.附圖一編號G(太一牌1 台 ├────────┤              │                      │        │
│    │亞瑪公司│102號建物   │承租人(被告附│  ,面積0.6 平方公尺)。  │租賃契約(卷㈡第│              │                      │        │
│    │        │            │件一)        │3.附圖三編號H (外牆外推增│103 至105 頁    │              │                      │        │
│    │        │            │              │  建物,面積14.2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
│    │洋昇公司│106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二編號㈡(冷卻水塔1 │(卷㈠第93頁)  │洋昇公司      │附圖三編號I (外牆外推│11分之1 │
│    │        │            │              │  座,面積3平方公尺)。   │                │              │增建物,面積34.3平方公│        │
│ 3  ├────┼──────┼───────┤2.附圖三編號I (外牆外推增├────────┤              │尺)。                │        │
│    │形穎公司│106號建物   │承租人(被告提│  建物,面積34.3平方公尺)│租賃契約(卷㈡第│              │                      │        │
│    │        │            │出之附件一)  │  。                      │107 至111 頁)  │              │                      │        │
├──┼────┼──────┼───────┼─────────────┼────────┼───────┼───────────┼────┤
│    │迪奧公司│108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二編號㈤(冷卻水塔及│建物謄本(卷㈠第│迪奧公司      │附圖三編號J (外牆外推│11分之1 │
│    │        │            │              │  鐵架1 座,面積2 平方公尺│90頁)          │              │增建物,面積25.2平方公│        │
│ 4  │        │            │              │  )。                    │                │              │尺)。                │        │
│    │        │            │              │2.附圖三編號J (外牆外推增│                │              │                      │        │
│    │        │            │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    │璞羅公司│110號建物   │區分所有權人  │1.附圖一編號L (雅哥牌冷氣│建物謄本(卷㈠第│璞羅公司      │附圖三編號K (外牆外推│11分之1 │
│    │        │            │              │  主機3 台及鐵架,面積2.4 │33頁)          │              │增建物,面積25.2平方公│        │
│ 5  │        │            │              │  平方公尺)              │                │              │尺)。                │        │
│    ├────┼──────┼───────┤2.附圖三編號K (外牆外推增├────────┤              │                      │        │
│    │愛衣公司│110號建物   │承租人(被告提│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租賃契約(卷㈡第│              │                      │        │
│    │        │            │出之附件一)  │  。                      │112 至113 頁)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