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87號
- 上訴人
- 查名婉
- 上訴人
- 洋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弘
- 上訴人
- 迪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豪
- 上訴人
- 璞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大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宮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
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計算上訴利益準用之,同法第466 條第4 項亦有明定。再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亦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3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本院認定應拆除之標的物」拆除並回復原狀。上訴人均各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是上訴人之各別上訴利益應以附表所示「本院認定應拆除之標的物」之面積占總面積(即14.2+34.3+25.2+25.2=98.9平方公尺)之比例,再乘以165 萬元計算其上訴利益(取自整數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計得如附表所示「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為上訴人各別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均未據各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別 │相關建物建號│原告請求拆除及回復原狀之標│本院認定應負拆│本院認定應拆│應繳納之上訴│ │ │ │ │的物 │除義務之被告 │除之標的物 │裁判費 │ ├──┼────┼──────┼─────────────┼───────┼──────┼──────┤ │ │查名婉 │102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F (外掛式冷氣│查名婉 │附圖三編號H │上訴利益: │ │ │ │ │ 主機東元牌2 台,面積1.7 │ │(外牆外推增│236,906元 │ │ │ │ │ 平方公尺)。 │ │建物,面積14│ │ │ 1 ├────┼──────┤2.附圖一編號G(太一牌1 台 │ │.2平方公尺)│上訴裁判費:│ │ │亞瑪公司│102號建物 │ ,面積0.6 平方公尺)。 │ │。 │3,810 元 │ │ │ │ │3.附圖三編號H (外牆外推增│ │ │ │ │ │ │ │ 建物,面積14.2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洋昇公司│106號建物 │1.附圖二編號㈡(冷卻水塔1 │洋昇公司 │附圖三編號I │上訴利益: │ │ │ │ │ 座,面積3平方公尺)。 │ │(外牆外推增│572,245元 │ │ 2 ├────┼──────┤2.附圖三編號I (外牆外推增│ │建物,面積34│ │ │ │形穎公司│106號建物 │ 建物,面積34.3平方公尺)│ │.3平方公尺)│上訴裁判費:│ │ │ │ │ 。 │ │。 │9,420 元 │ ├──┼────┼──────┼─────────────┼───────┼──────┼──────┤ │ │迪奧公司│108號建物 │1.附圖二編號㈤(冷卻水塔及│迪奧公司 │附圖三編號J │上訴利益: │ │ │ │ │ 鐵架1 座,面積2 平方公尺│ │(外牆外推增│420,425元 │ │ 3 │ │ │ )。 │ │建物,面積25│ │ │ │ │ │2.附圖三編號J (外牆外推增│ │.2平方公尺)│上訴裁判費:│ │ │ │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6,945 元 │ │ │ │ │ 。 │ │ │ │ ├──┼────┼──────┼─────────────┼───────┼──────┼──────┤ │ │璞羅公司│110號建物 │1.附圖一編號L (雅哥牌冷氣│璞羅公司 │附圖三編號K │上訴利益: │ │ │ │ │ 主機3 台及鐵架,面積2.4 │ │(外牆外推增│420,425元 │ │ 4 │ │ │ 平方公尺) │ │建物,面積25│ │ │ ├────┼──────┤2.附圖三編號K (外牆外推增│ │.2平方公尺)│上訴裁判費:│ │ │愛衣公司│110號建物 │ 建物,面積25.2平方公尺)│ │。 │6,945 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