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上 訴 人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