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3號
- 原告
-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煌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7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