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 反訴原告
- 潤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貴美
- 訴訟代理人
- 周紫涵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塑恒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