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潤佑有限公司、呂貴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反訴原告 潤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貴美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塑恒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