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上 訴 人 潤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貴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塑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㈡反訴部分 之上訴利益為2,853,664元,共計8,85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