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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3號

上訴人
潤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貴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塑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㈡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853,664元,共計8,853,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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