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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許純芳姜悌文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5號

原告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井幹雄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律師
被告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核發支付命令,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於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5748 號支付命令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5,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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