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5號
- 原告
-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澤井幹雄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錢清祥律師
- 被告
-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熊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核發支付命令,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熊俊年於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5748 號支付命令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5,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