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6號
- 原告
- 香揚加油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智弘
- 被告
-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啟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照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第6條第4項、第10條第3項之約定為由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而本件依租賃契約書第14條約定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附卷可稽,此一合意管轄應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亦即應優先於其餘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