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26號

原告
香揚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智弘
被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照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第6條第4項、第10條第3項之約定為由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而本件依租賃契約書第14條約定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附卷可稽,此一合意管轄應為排他性之合意管轄,亦即應優先於其餘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