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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告
台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灯滿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告
廖居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之複代理人「陳啟民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哲民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