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5號
- 原告
- 台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灯滿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元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哲民律師
- 被告
- 廖居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之複代理人「陳啟民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哲民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