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楊啟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若軍律師 郭曉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電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榮電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電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