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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林麗真
  •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 原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聲請對被告榮電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
  • 被告
    榮電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若軍律師 郭曉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電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榮電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電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及請求權基礎,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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