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鄭昱仁
- 法定代理人楊啟新
- 原告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楊省吾會計師 劉昇昌會計師 張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 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後,原告既已陳明本件僅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請求給付票款及依票據法第133條依年息6%計算 之遲延利息,是本件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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