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
- 原告
-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啟新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丰律師
- 被告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楊省吾會計師
劉昇昌會計師
張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後,原告既已陳明本件僅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請求給付票款及依票據法第133條依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是本件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