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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80號

原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曉丰律師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楊省吾會計師

      劉昇昌會計師

      張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後,原告既已陳明本件僅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請求給付票款及依票據法第133條依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是本件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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