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原 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荃 訴訟代理人 吳旻羲 陳瑞豐 林育仁 被 告 慶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灃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願與被告洽談和解並提出和解方案,本院考量此一節省訴訟之勞力、時間及費用等因素,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偕同有洽談商議和解條件權限者到庭,並應於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㈠、兩造就買賣系爭船用發電機頭一事,關於買賣標的物之「規格」一節,確實業經兩造「意思表示達成合致」之證據資料為何。㈡倘若兩造關於買賣系爭船用發電機頭之「規格」意思表示不合致,則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是否仍然成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