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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柄縉賴淑美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

原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荃
訴訟代理人
吳旻羲
訴訟代理人
陳瑞豐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仁
被告
慶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灃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願與被告洽談和解並提出和解方案,本院考量此一節省訴訟之勞力、時間及費用等因素,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偕同有洽談商議和解條件權限者到庭,並應於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㈠、兩造就買賣系爭船用發電機頭一事,關於買賣標的物之「規格」一節,確實業經兩造「意思表示達成合致」之證據資料為何。㈡倘若兩造關於買賣系爭船用發電機頭之「規格」意思表示不合致,則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是否仍然成立,理由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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