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黃柄縉、邱蓮華、黃媚鵑
- 法定代理人王品灃
- 上訴人慶勵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上 訴 人 慶勵貿易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品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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