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20號
- 上訴人
- 鼎藏海鮮百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玠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4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3,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