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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20號

上訴人
鼎藏海鮮百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玠全
被上訴人
一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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