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354號原 告 宗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祥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被 告 葉祝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附民字第32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原係原告之員工,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及誹謗之犯意,於民國98年9月22日,以電腦網路連結至不特定人 均得以瀏覽之雅虎奇摩「修繕大師」部落格(網址:http: //tw.myblog.yahoo.com/jw),以「小葉」之名義,刊登主題為「黑心廠商-賣不良的食材」,內容為「 因為經濟不景氣,我早上到北市環南市場打工,應徵蔬菜送貨司機」、「每天所見到的東西,有好多食材,根本就不是人吃的東西,營利者還敢販售!何況是專送空廚的食材,如長榮空廚及華(航)膳空廚及亞太會館與王朝酒店的部分食材」、「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都是買些過期貨,都是爛爛的,稍做整理後,賣給空廚公司,更扯的是,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還被老鼠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在把他挑起,賣給空廚當食材,真是不衛生!去皮的白蘿蔔,他們都是買人家放置在冰庫保存過久的,表皮有黑皮或潰爛的白蘿蔔」、「而韭菜:買那種葉子有黃斑點的生病的菜」、「而冬瓜:更是買很多,等到人家訂貨時,才把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而豆薯:等到空廚要貨的時候,再把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洗一洗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反正就是不是人吃的東西就對啦!」等文字及照片,足以毀損、貶抑原告之商譽,以此方式不法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權(商譽)致生損害於原告,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起公訴,經鈞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86號妨害名譽案件受理,是原告 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以求回復損害。 (二)原告係長榮空廚長期往來之食材供應廠商,長榮空廚於89年間即開始向原告採購食材,供貨之品質向受肯定,直至被告於98年9月22日故意於網路上散布上揭不實之 文字及圖片,經長榮空廚獲悉後,乃於同年10月底逕自終止與原告間10年餘之買賣關係,不再向原告下單採購,此情業據證人吳志文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足徵被告之不法侵權行為確實造成原告受有重大之損害;自98年9 月29日至同年10月22日止,長榮空廚單月間向原告採購蔬果食材之訂單金額即達新臺幣(下同)32萬1773元,以原告與長榮空廚間之長期往來合作關係,若無被告故意散布上揭不實文字、圖片,依通常之情形,可預期者,目前原告仍將係長榮空廚之固定供貨廠商無疑,是以原告單月訂單金額32萬1773元計算,自98年11月1日算 至100年7月30日止共21個月,原告損失之訂單金額即達675萬7233元(計算式:32萬1773元X21=675萬7233元),爰僅先就其中150萬元請求賠償,為此,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經手白蘿蔔、酒菜、冬瓜及豆薯,於98年9 月22日公布文章,在被告部落格裡並未具名是何家廠商,二審已經判被告無罪,原告收到訴外人吳志文轉寄之郵件後,長榮空廚仍繼續與原告合作,華航與長榮未因此終止與原告之契約,華膳空廚部分是原告主動與華膳空廚終止契約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於98年9月22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住處,以電腦網路連結至不特定人均得以瀏 覽之雅虎奇摩「修繕大師」部落格(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tw/jw),以「小葉」之名義,刊登主題為「黑心廠商-賣不良的食材」,內容略以:「到 北市的環南市場打工」、「每天所見到的東西,有好多食材,根本就不是人吃的東西」、「專送空廚的食材,如長榮空廚及華膳空廚、及亞太會館與王朝酒店」、「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都是買些過期貨,都是爛爛的」、「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還被老鼠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再把它挑起,賣給空廚當食材」、「他們都是買人家放置在冰庫保存過久的,表面有黑皮或潰爛的白蘿蔔,買回來去皮後再出售」、「買那種葉子有黃斑點的生病的菜,不然就是人家收成完韭菜花後要清場的老韭菜」、「冬瓜更是買很多,等到人家要訂貨時,才把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豆薯都發霉了,或是爛掉了,等空廚要貨的時候,再把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洗一洗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反正就是不是人吃的東西就對啦」(下稱系爭文章)。 (二)被告係自98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底止任職於原告公司 ,負責送貨及將批發進來之蔬菜作適當整理。 (三)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 第1686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852號駁回上訴確定。 四、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所刊登系爭文章之內容有無不實?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諸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第3款之免責規定,乃係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俾使各種法規範在適法或違法之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是上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故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行為人之言論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 字第928號判決參照)。另民法侵權行為係以行為不法 為要件,所謂『不法』即相當於刑法中之違法性,故刑法關於誹謗罪之免責事由,於民事事件中亦可適用,參酌上開解釋,應認行為人指摘或傳述內容苟與公共利益相關,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實者,即無不法可言,不構成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最高法 院98年度臺上字第7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於98年9月22日在雅虎奇摩「修繕大師」部 落格(網址:http://tw. myblog.yahoo.com.tw/jw) ,刊登主題為「黑心廠商-賣不良的食材」,內容略以 :「到北市的環南市場打工」、「每天所見到的東西,有好多食材,根本就不是人吃的東西」、「專送空廚的食材,如長榮空廚及華膳空廚、及亞太會館與王朝酒店」、「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都是買些過期貨,都是爛爛的」、「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還被老鼠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再把它挑起,賣給空廚當食材」、「他們都是買人家放置在冰庫保存過久的,表面有黑皮或潰爛的白蘿蔔,買回來去皮後再出售」、「買那種葉子有黃斑點的生病的菜,不然就是人家收成完韭菜花後要清場的老韭菜」、「冬瓜更是買很多,等到人家要訂貨時,才把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豆薯都發霉了,或是爛掉了,等空廚要貨的時候,再把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洗一洗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反正就是不是人吃的東西就對啦」,有系爭文章及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至45頁),經核其內容係描述原告所供應知名空廚、飯店之蔬菜食材出貨前之原貌,事涉公眾食品衛生安全,對於社會大眾之健康影響甚鉅,攸關公共利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職故,本件原告之主張是否成立,所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撰寫系爭文章是否已盡查證義務,且依相關證據資料,是否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三)被告自承其係於98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底止任職於原 告公司,負責送貨及將批發進來之蔬菜作適當整理工作,原告有提供華航、長榮空廚、王朝酒店、亞太會館食材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663號卷第29頁),此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9頁背面),而被告係於98年9 月22日刊登系爭文章,依原告負責人游文祥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在環南市場出貨給長榮空廚及華膳空廚只有我一家等語(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686號刑事卷 第81頁背面),足見系爭文章內容所述被告至臺北市環南市場打工,每天所見到的東西,有好多食材,專送空廚的食材,如長榮空廚及華膳空廚、及亞太會館與王朝酒店一情,確為真實。又依證人游文祥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宗益公司進的貨平常大部分放在冰箱,或是當天進貨當天處理,這次是因為八八風災,量很大放不下,就先放在外面,99年度偵字第2663號偵查卷第14、15頁的6張照片地點在環南市場後面停車場,照片上面 全部是廢棄的南瓜,是宗益公司放在那裡的,因為八八風災那時進貨量太大,攤位放不下,才會放在環南市場後面停車場,八八風災前後都有進貨,因為颱風來要備貨,八八風災前宗益公司有標到長榮空廚的南瓜,1個 月就要4、5千公斤,所以會進特別多,我只有唯一一次八八風災時因空間不足而將南瓜臨時堆置在環南市場後面的停車場,後來約在9月中清空(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686號刑事卷第80至82、87頁);證人游凱宇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於96年8月至100年12月在宗益公司任職,當司機、比貨還有採買,偵查卷內6張照片的 東西是我們在八八風災前後放的,照片中的地點是公有的地方,平常我們幾乎不丟東西在那邊,八八風災時因為東西太多,攤位太小,所以東西暫放在那邊,我有看到老鼠在咬堆置的東西,剛開始是一邊堆一邊清,後來是我跟一位市場載貨司機一次清走的,南瓜放在停車場會腐壞,在被告任職期間,長榮空廚需要的南瓜有從冰箱也有從地上拿出去的等語(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686號刑事卷第92、93頁),及證人葛玉昆即環南市場警 衛證稱:我從76年間開始一直任職於環南市場自治會巡邏組,負責巡邏市場和人員管制,有幫宗益公司從中央果菜市場載送果菜到環南市場去處理,貨有時下在環南市場卸貨區,有時在停車場的位置,這6張照片都是在 八八風災前進的貨,因為是4、50件的金瓜,量蠻大的 ,宗益公司跟我說放在停車場凹槽的地方,至少放了7 到15天,那幾天下雨,箱子從下面開始爛,上面就撐不住,便整個垮掉了,放完貨大約3、5天就會開始爛,老鼠就會從下面開始咬金瓜,我有看到箱子被老鼠咬的痕跡,這6張照片中的第3張照片,應該不只放15天,後來就是南瓜爛了以後,湯汁一直流出來,宗益公司老闆娘找我去清走,是在照片之後清的,應該比照片更爛,我清廢棄物時,被告已經沒有在宗益公司上班,這6張照 片裡,沒有宗益公司丟出來的東西等語(第112至114、119頁)互核以觀,足徵原告於98年八八風災前確實大 量採購南瓜,堆放於環南市場停車場如系爭文章所附6 張照片之位置,供作空廚、飯店食材之用,被告係於離職前拍攝系爭文章所附6張照片,自該6張照片可看出食材堆置處所髒亂不堪,部分南瓜有腐爛、汁液流出情形,部分箱子有破損及遭老鼠噬咬痕跡(見99年度偵字第2663號卷第14、15頁),則系爭文章所載「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還被老鼠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再把它挑起,賣給空廚當食材」、「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等語,即非全然無據,被告並無憑空虛捏或故意扭曲事實之情形,難認被告具有侵害原告商譽之不法情事。 (四)關於系爭文章指摘「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都是買些過期貨,都是爛爛的」、「他們都是買人家放置在冰庫保存過久的,表面有黑皮或潰爛的白蘿蔔,買回來去皮後再出售」、「買那種葉子有黃斑點的生病的菜,不然就是人家收成完韭菜花後要清場的老韭菜」、「冬瓜更是買很多,等到人家要訂貨時,才把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豆薯都發霉了,或是爛掉了,等空廚要貨的時候,再把發霉的豆薯用洗衣刷洗一洗賣給長榮空廚當食材」部分,據證人游文祥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白蘿蔔是進口的,進口的東西從外表看都是好的,誰知道裡面有沒有壞掉,且白蘿蔔都要削皮才能剔除不良品,如果是黑色的送去華膳空廚,當然他們會退貨,蔬菜類上面有沒有黃色銹斑,因為農民不可能幫你處理,所以當然是我們買回後再自己處理,高麗菜送來不會是整顆好好的,當然要去除外面才能拿去交,沒有什麼腐壞不腐壞的,因為農民採起來就直接裝箱,買回來當然要整理,只有八八風災那一次,因為量很大,我暫時將好的南瓜堆置在環南市場後方停車場,豆薯不是每一季都有生產,這個東西又不能冰,剩下的農民採收後就放在倉庫裡,如有有發霉當然要處理掉,處理方式是用洗衣刷刷洗,清洗乾淨後交給客戶等語(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686號刑事卷第82至89頁),證人游凱宇 證稱:被告在宗益公司當司機,還有理貨,理貨指的是挑出良品跟不良品,因為有颱風,游文祥買進的小黃瓜,不可能一箱都是好的,這6張照片中顯示堆置在環南 市場後面停車場的蔬果有白蘿蔔、南瓜還有根莖類的蔬菜等語(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686號刑事卷第94頁、 第97頁背面)及證人即華膳空廚專員饒貴源證稱:我在華膳空廚負責驗收工作,廠商送來的貨,都要先行篩選,在驗收後才知道合不合格,對整顆南瓜的檢驗標準,我們公司要去皮的南瓜,只要外觀沒有水熟或水傷,我們就會收,韭菜的葉子不要爛掉,黃葉要挑掉,我們要洗乾淨的,韭菜花梗不能出現,因為梗很硬,不能作為上菜用,冬瓜整條的只要外觀受傷,我們就不會收,如果驗收完畢事後剖開發現是不良品,我們會跟廠商協調辦理退貨,豆薯要清洗、整理過的才送來,如果是發霉後刷一刷,我們看不出來等語(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 1686號刑事卷第126頁背面至129頁)觀之,足悉原告所採購之蔬果外觀確有可能部分表面有黑皮、潰爛或黃斑點情形,原告負責人游文祥曾指示員工以洗衣刷刷洗外觀上有發霉之豆薯,且原告可能發生蔬果內部因腐爛而遭華膳空廚退貨情事,而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自工作內容確可知悉原告所採購蔬果之品質,則其依憑工作經驗主觀上認為原告採購之蔬果有不新鮮、已過保存期限及發霉問題,亦合乎常理,是以,被告於系爭文章撰寫上開內容之文字,即屬信而有徵,被告既未虛構事實,亦未逾越合理懷疑之範圍,即難認其主觀上有何侵害原告權利之故意或過失可言。至於系爭文章內容所載「爛爛的」、「根本就不是人吃的東西」之用語,係屬被告個人對於外觀不佳蔬果所為之形容,自難認有何侵權行為之不法。 (五)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間,即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158號、82年度 臺上字第2161號裁判參照)。原告雖主張被告於網路上散布系爭文章不實之內容,導致長榮空廚獲悉後,終止與原告之合作關係,不再向原告下單採購,造成原告受有重大損害,單月訂單損失金額即達32萬1773元,爰先請求被告賠償150萬元云云,惟查,被告撰寫之系爭文 章並未言及「黑心廠商」即為原告,且依證人即長榮空廚助理副課長吳志文於偵查中證稱:我於長榮空廚負責採購,是因宗益公司98年9月起沒有報價,所以沒跟他 們進貨,不是因為系爭文章而沒進宗益公司的貨等語,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復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稱:我於89年開始到100年11月在長榮空 廚負責食材採購,系爭文章上面沒有寫供應商的名稱,我詢問了4家供應商,因為只有宗益公司是在環南市場 ,所以才知道指的是宗益公司,我查證出來是宗益公司後,還是有向宗益公司叫貨,後來宗益公司就沒有再報價,沒有報價的話就不會下單給他,下單是以報價為前提等語(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686號刑事卷第125、126頁),可知長榮空廚之蔬果供應商有數家,非僅原告 一家而已,且長榮空廚於獲悉系爭文章刊載之內容後,仍持續向原告進貨,係因原告未再報價,故雙方合作關係終止,故難認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撰寫系爭文章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又被告因刊登系爭文章所涉及誹謗罪責部分,亦經刑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有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68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52 號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益證被告確無不法侵害原告商譽之行為。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撰寫系爭文章之內容,已盡查證義務,並無憑空虛捏或故意扭曲事實之情形,係依憑其工作經驗表達意見及陳述事實,既未虛構事實,亦未逾越合理懷疑之範圍,即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商譽之故意或過失,且被告之系爭文章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亦無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