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楊啟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21號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