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21號

原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伍仟陸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