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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17號

履行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薛中興湯千慧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明謙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謝秀蘭(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林建業(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林建成(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林建發(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林月娥(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林月華(即林再興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17號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1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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