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趙子榮
- 原告廖峻毅
- 被告鄭淇瑄、楊玉萍、張語恩、徐菱、莊淑評、林莉娟、林佩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528號原 告 廖峻毅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複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鄭淇瑄 陳棋楠 邱金梅 蕭玉鳳 邱玉梅 施雅絹 鮑雅君 陳義太 黎家榮 周筱羚 被 告 楊玉萍 訴訟代理人 李靜慧 被 告 張語恩 被 告 徐菱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法扶律師 被 告 莊淑評 鄭碧雲 被 告 林莉娟 訴訟代理人 林莉紋 被 告 林佩青 黃靖茹 彭盈禎 蔡睿翔原名蔡誌隆. 陳盈秀 王淑美 被 告 朱俐瑄 訴訟代理人 陳鎮遠 被 告 蔡蒔瑤 湯雅佩 林紫仙 余娟 游雅惠 吳秀美 謝億整 被 告 朱蓉美 訴訟代理人 何俊霖 被 告 蘇琬婷 李吉澤 前列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陳盈秀、朱俐瑄、蔡蒔瑤、余娟、游雅惠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陳盈秀、朱俐瑄、蔡蒔瑤、余娟、游雅惠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於99年3月24日竟先後以「WinniMom 」之帳號,於「痞客邦」網站發表「【爸爸的心聲】給證嚴法師的一封信」及「紀錄全家人難熬的15小時」2 篇文章,並以「Antonio+Daniel's Mom」之帳號,於「BabyHome寶貝家庭」網站上發表一篇「一個提著自己孩子斷掉的手指頭9 小時的爸爸」之貼文,其文章及貼文詳細附上原告之姓名及經歷,內文除不斷指稱遭原告「冷漠無情」之對待外,並陳述原告誤診,及影射渠等之子林揚凱之所以延遲縫合時間,係因渠等二人未包紅包之故,對原告做出許多不實之指控。又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於網路上傳前揭文章後,各該被告多人即分別陸續於痞客幫、Mobile01、BabyHome、批踢踢實業坊等相關網站對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之嚴重人身攻擊及惡意攻訐,惟被告等前開完全非理性之攻擊謾罵,僅係依據張曉嬋、林雍晴二人之片面指述,應已構成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刑事罪名,且因各該被告瘋狂回應,引起新聞媒體關注本事件競相報導,對原告名譽造成之損害,已達難以彌補之程度,導致其迫於壓力下,不得已自新店慈濟醫院離職迄今。又原告就前開被告雖提出刑事告訴,然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4 月19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7977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對此已依法提出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認再議有理由而發回續查在案,自不得因此即認被告極其明顯之謾罵未侵害原告權利。 ㈡原告係依其專業判斷為訴外人林揚凱診治,全程均無任何醫療疏失,而原告對張曉嬋、林雍晴二人無端發文誹謗之行為已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54號案件判決,認張曉嬋、林雍晴二人之言論已逾越單純之意見表達,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傷,而應負5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將道歉啟事刊登於痞客幫及BabyHome(寶貝家庭)網站,顯見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所為系爭貼文確實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則被告等人於完全未查明事實真相之情形下,僅憑張曉嬋、林雍晴二人片面之指述,即於完全別無任何具體事證、甚至未曾向原告本人求證之情形下,即公然對原告為前開極其嚴重之人身攻擊、侮辱,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精神上損害賠償責任。又原告已於醫界服務多年,頗有聲望、備受病患之尊重,現因被告等人之瘋狂謾罵誹謗而不得已自慈濟醫院離職,損害其身為醫師之前途甚烈,復審酌原告之教育程度及社經地位,爰先一部請求被告等人分別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再者,原告因被告等人之大量轉載及謾罵行為,導致新聞媒體亦跟進為不實報導,此已將對原告之不實指控散布至全國所有閱聽人耳中,故應以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方式,於各大報紙及網站登載「附件一」道歉啟事。 ㈢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人負精神上之損害賠償責任,並為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等語。並聲明: ⒈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等人應分別將「附件一」之道歉聲明啟事連續三日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第1 頁下方(如附件一之A4大小共1 頁,字體為標楷體,字體大小為16)。 ⒊被告等人應分別將「附件一」之道歉聲明啟事連續一個月刊登於「雅虎奇摩(yahoo)」 網站、「谷歌(GOOGLE)」網站、「痞客邦(Pixnet)」網站、「寶貝家庭(BaByHome)」網站之首頁。 ⒋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林佩青、鄭淇瑄、陳棋楠、邱金梅、蕭玉鳳、湯雅佩、鄭碧雲、楊玉萍、林莉娟、邱玉梅、周筱羚、施雅娟、張語恩、鮑雅君、陳義太、黎家榮、李吉澤等16人(下稱被告林佩青等16人)則以: ⒈被告林佩青等16人於BabyHome等網站上之留言,係就張曉嬋、林雍晴二人發表其子手指端受傷於慈濟醫院急診經過文章所為之,乃被告等人多為有幼子之父母,對於張曉嬋、林雍晴二人之子之遭遇感同身受而發表安慰及評斷該起事件之言論,顯屬係針對原告執行醫師業務可受公評事項為表達意見。又被告等人之留言,依一般正常用法及意義,可被認定為意見表達,一般正常理性之讀者亦可區分系爭言論係意見表達並非事實陳述。茲既被告等人評論所依據之事實隨同公開於網站上,則縱系爭言論或有語帶貶抑,或措辭薄,亦不影響被告評論之「合理」及「適當」,自屬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且於相同網站上,雖大多人留言為批評,亦有少數人持支持原告之意見,顯見只要評論之事隨同公開,大眾即得依自身生活、經驗、學識、同理心、道德等自由評論,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彭勵或禁制之現象。 ⒉又被告等人之留言既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表達,並非事實陳述,亦非新聞媒體傳播予社會大眾,僅需合理相信評論之事為真即可,更無需經由有公信力之機構背書始得發言,應當不可苛積被告等人具查證事實真偽之義務。況原告彼時任職之台北慈濟醫院於事發後旋向張曉嬋、林雍晴二人發表公開道歉信,復原告請求張曉嬋、林雍晴損害賠償之民事判決已確認該二人所述之事實並無虛構,被告等人顯無需再為證明斷指事件經過為真實。 ⒊原告縱受有名譽之損害,係因張曉嬋、林雍晴二人發表文章所導致,並非係因被告等人之留言;況被告等人之留言未傳述多於張曉嬋、林雍晴二人發表文章以外之事,均係分別發表自己之心得評論,應無造成原告更多之損害。故原告既已尋司法途徑向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求償,其損害自經由訴訟獲彌補,原告尚不得就同一事件復向被告求償。此外,媒體報導該斷指事件係因該事件本身屬醫療公共事務,應受大眾之審視監督,對於該事件之報導有無查證來源、有無提供原告澄清之機會、是否因此構成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名譽受損,顯與被告等人無涉。且被告等人既非共同侵權行為,係各自本於自身之感想而留言,每人留言內容不一,原告即應就一律請求10萬元之損害舉證以實其說。 ⒋再者,被告等人本於與原告和解之誠意及向其受困擾之家人表達歉意,被告張語恩、邱玉梅、蕭玉鳳、周筱羚、鮑雅君、陳棋楠、邱金梅、楊玉萍、林莉娟、湯雅佩、林佩青、李吉澤等人已於原留言網站上公開道歉;被告黎家榮、鄭淇瑄、鄭碧雲等人則與原告刑事案件委託律師聯絡和解事宜;又被告施雅娟、陳義太於本件調解庭時亦表系願意於原留言網站上發表公開道歉信,惟遭原告所拒。是原告稱其名譽受損,然於本件起訴前於網站上搜尋,即可查出系爭斷指事件之始末、原告家人之發言及被告等人之道歉,原告之名譽業已回復,自無損害可言。 ⒌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徐菱則以: ⒈被告係於99年3 月25日在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討論區上,針對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所發表標題為「【心聲】一個提著自己孩子斷掉的手指頭9 小時的爸爸」乙文,依網站規則以暱名方式發表意見,雖該討論區為暱名,但所有使用者均設有固定之暱稱,是原告仍可依此資料確認被告身份並提起民事訴訟,故消滅時效應自知悉被告等人發表意見時即開始起算,原告遲至101 年3 月底消滅時效即已完成,今原告於101 年6 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顯已罹於時效。 ⒉又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所為之系爭貼文係陳述自身於慈濟醫院中求診之不愉快經驗,被告基於文中情節及自身過往照顧孩童經驗,參以被告本身為獨立扶養兩名未年子女之單親媽媽,而發表簡短「記者先生小姐麻煩將市民心聲寫篇反應一下爛醫生一顆屎會壞了一顆粥」之心情意見,並非係針對原告。被告言論純係個人意見表達,乃被告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不具可證明性而無所謂真實與否,自更係憲法言由範圍。遑論,被告之意見係針對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所撰寫之文內容章中,該等人所指稱醫院對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有何不妥適對待情事,若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所陳述之事實並非真實,則被告所表達之意見自然不及於醫院及原告。又原告對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所提妨害名譽罪自訴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26 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 ⒊被告於該討論區發表之內容僅有「記者先生小姐麻煩將市民心聲寫篇反應一下爛醫生一顆屎會壞了一顆粥」之意見表示,而未為任何人有收受紅包或其他不當行為之事實陳述,且被告發表意見之本意,係針對公共醫療事件提出自身看法,明顯涉及公眾利益而可受公評,自不及於包括原告在內任何實際存在之人物及機構;況被告與原告及張曉嬋、林雍晴二人均不相識,顯無侵害原告名譽之動機及故意,亦無產生公然侮辱之結果。 ⒋被告僅於該討論區內發表短短30字之心得意見,且內容亦非直指原告,而係以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所陳述之內容為根據作出評論,對原告幾無造成損害,被告應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再縱認被告應負擔賠償責任,然被告諸情亦應已踐行合理查證義務,已得阻卻違法性,且由於個別評論者之陳述內容均有所不同,被告僅國中畢業,現為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低收入戶單親媽媽,並已有為各種公開與私下道歉,為具體回復名譽之作為,堪認有相當誠意表達其歉意,請判令被告免支付慰撫金及登報道歉。 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彭盈禎則以: 其係於99年3 月25日在張曉嬋於痞客邦部落格「維尼媽幸福花園」撰文「紀錄全家人難熬的15個小時」及「【爸爸心聲篇】給證嚴法師的一封信」之文章中回應,惟因張曉嬋文章內容言之鑿鑿、義憤填膺,加以文後維尼爸大膽記載「假設我以上所言內容有誇大或虛假,我十分歡迎廖大醫師或新店慈濟醫院來控告我」,是故被告認為父母不會拿自己孩子開玩笑;且張曉嬋文中質疑原告「冷漠、冷酷、愛心、耐心、職業倦怠」等詞,致被告係以文章若為屬實基準下,單純依同為父母之同理心、感同身受,而將意見回覆於其部落格,核屬被告主觀價值判斷之範圍,無所謂真實與否,應屬言論自由保護之疇;且被告陳述所言並不為私利或其他目的,亦非與原告有利害關係,應可證為可受公評之事,況被告係於張曉嬋之私人部落格回應,並非蓄意侮辱及誹謗原告。又被告僅為一般家庭,兩造教育程度、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差異甚大,對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實為過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被告謝億整則以: 被告於網站上所為「沒有紅包沒有議員 所以 等…」之回應,並無指名提及原告,且無明顯具體證據可資認定對原告造成損害,況就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亦已獲不起訴處分。又被告之本意係對公共醫療事件提出適當看法討論,並未逾越本分,原告並無受到損害,其自慈濟醫院離職與被告毫無關連,原告不得據此要求伊賠償。此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於偵查時均在場,是原告於斯時即知悉被告之身分,則原告起訴時業已逾2 年之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㈤被告莊淑評則以: 被告雖於99年3 月25日就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所發表之系爭貼文回應「一定要讓更多人知道有這樣的獸心醫生」論,然其係基於林雍晴、張曉蟬二人所為事實之陳述所發表之評論,性質上屬意見之表達,為被告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於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又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既屬意見之表達,且其對象係可受公評之事,本質上即無需盡所謂合理查證之義務,而其所為之意見表達自有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況若被告所為前開言論為事實之陳述,惟審酌被告在行為為懷孕之婦女,對有親子關係及孕婦所應注意之事項當屬特別關注,則被告於99年3 月25日以「丁丁」之網路暱稱「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之親子討論區」後,閱畢林雍晴、張曉蟬二人之文章後,因該二人就事實之描述,鉅細靡遺,自然信以為真;加以被告並非媒體,並無相相關查證之管道,且在被告留言前已有多人留言,被告自然相信上開二人所為之描述為真實,伊主觀上既認定前揭二人並非反於真實之陳述,其所發表之言論自無貶損原告名譽之意圖,亦即無侵權行為法則所規範之故意或過失。此外,張曉嬋、林雍晴二人與原告所發生之糾紛當時亦未刊載令各大媒體,被告自無從查證該二人所為之事實陳述是否真實,應認被告於閱覽完畢所有人之留言後已盡其所能盡之查證義務。再縱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原告未區分經濟能力與社會地位而異其請求之數額,其請求難謂適法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㈥被告朱蓉美則略以: 其所為發表系爭「支持公布無良醫師姓名」之評論,係針對系爭醫療事件,純為個人主觀感受的表達難過、同情與感觸,縱令被誤解為直指某人為不好醫師之評論,仍屬對某事項、某人物之主價值判斷,顯與任何事實陳述無述,而為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又系爭評論核屬善意所致,屬於對公共醫療事務之公證,並無侵害特定人名譽之意思;且系爭評論既未曾直指何人就是不好的醫師,即無何人名譽權遭到如何侵害的違法結果,系爭評論應無侵權行為違法性可言。況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於網路上發布之評論係以自己親身經歷之事實為據,復將其於此事件中認為不合理之醫病對待、醫師態度、甚而醫療體系間浦通不圓滿暢通等公共醫療事務之公評,公開於網路,而為社會上不特定人所得共聞共知,以受社會可能正面或反面之公評,則被告所為後續系爭評論之動機,顯非以損害評論之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純屬對公共事務善意合理評論,且未夾雜損害特定人物名譽之意欲,當屬合理適當評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護。再縱認被告所為系爭評論屬事實上陳述,然因屬對公共事務之公評,且未針對特定人物,尚無應為事先調查或舉證問題,亦無侵害任何名譽之可能,復為衡平醫強病弱之現實,就可受公評之醫療相關事項之事實陳述,當優先於個人名譽權之保障。此外原告並非係遭新店慈濟醫院開除,其在系爭醫療事件發生時,自行選擇離職,顯與被告之系爭評論間並無因果關係,原告應得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㈦被告林紫仙則以: 其於99年3月25日於BabyHome網站討論區回覆一則「轉貼~一個爸爸寫給證嚴上人的信」,因部落格文煽情,一時情緒波動發言傷害原告,然被告發言內容完全沒有對醫師個人的指名道姓,且僅於討論區內回應一次,被告實無能力控制及影響其後系爭事件於網路上討論熱烈乙情。又被告絕非蓄意攻擊原告,民、刑事期間亦多次向原告表明誠意道歉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㈧被告蘇琬婷則以:當時是情緒發言,並非係要攻擊原告,對原告很不好意思等語,資為抗辯。 ㈨被告黃靖茹則以:我沒有惡意等語,資為抗辯。 ㈩被告蔡誌隆、王淑美、吳秀美雖有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被告陳盈秀、朱俐瑄、蔡蒔瑤、余娟、游雅惠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所不爭執事實: ㈠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於99年3月24日先後以「Winni Mom」之帳號,於「痞客邦」網站發表「【爸爸的心聲】給證嚴法師的一封信」及「紀錄全家人難熬的15小時」2 篇文章,並以「Antonio+Daniel's Mom」之帳號,於「BabyHome寶貝家庭」網站上發表一篇「一個提著自己孩子斷掉的手指頭9 小時的爸爸」之貼文。 ㈡被告等人分別陸續於痞客幫、Mobile01、BabyHome、批踢踢實業坊等相關網站對原告為如附表所示言論。 ㈢原告就前開被告雖提出刑事告訴,然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4 月19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7977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對此已依法提出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認再議有理由而發回續查在案。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要旨: ㈠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即是否該當侵權行為之要件? ㈡如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其名譽權之損害額為何?其可否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885 號、95年台上字第2365號、96年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足以毀損原告名譽,致原告名譽權受侵害等情,此為被告等人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致原告名譽權受侵害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㈢原告陳稱被告等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2、4、6至29、31至32所示言論內容雖為意見表達,惟被告等人之言論係「偏激不堪」之謾罵,均係以「該死」、「很瞎、沒品」、「問候他媽」、「一顆屎壞了一鍋粥」、「人渣」、「獸心」、「ㄊㄋㄋㄉ」、「去當X生好了」、「豬狗不如」、「混蛋」、「媽的」、「垃圾醫生、老鼠屎」、「無良」、「缺德」、「爛」等情緒性、惡毒之侮辱謾罵原告,顯已非善意、合理評論之範圍,係以侮辱謾罵原告為目的,確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而被告等人雖就渠等有陸續於痞客幫、Mobile01、BabyHome、批踢踢實業坊相關網站為上開言論並不表爭執,惟辯稱渠等係針對原告執行醫師業務可受公評事項為表達意見,應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等情。經查,張曉嬋、林雍晴於99年3月24日先後以「Winni Mom」之帳號,於「痞客邦」網站發表「【爸爸的心聲】給證嚴法師的一封信」及「紀錄全家人難熬的15小時」2 篇文章,並以「Antonio+Daniel's Mom」之帳號,於「BabyHome寶貝家庭」網站上發表一篇「一個提著自己孩子斷掉的手指頭9 小時的爸爸」之貼文,其內容無非係記載林雍晴與張曉蟬於99年3 月20日因其子右手無名指受傷而前往新店慈濟醫院急診室就醫,經該院急診室醫師會同該院整型外科醫師即原告後,本於該院等待進行手術,卻於同日稍晚時轉院,繼轉往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進行手術治療等情,此為雙方到庭所不爭執。茲原告當時既為新店慈濟醫院整型外科醫師,其醫療方式、言行舉止,攸關醫院醫師素質、醫療品質之維繫,與公共利益有關,應認得以公開評論、批評之,係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又被告等人所發表之言論固以「該死」、「很瞎、沒品」、「問候他媽」、「一顆屎壞了一鍋粥」、「人渣」、「獸心」、「ㄊㄋㄋㄉ」、「去當X生好了」、「豬狗不如」、「混蛋」、「媽的」、「垃圾醫生、老鼠屎」、「無良」、「缺德」、「爛」等文字為形容,然此等文字既非對於事實之陳述,而係意見表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75至176頁),則被告等人因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於「痞客邦」及「BabyHome寶貝家庭」網站上貼文而為反應文句,縱或有稍嫌不留餘地及尖酸刻薄,然觀諸前開內容文字、語意,無非係被告等人為關切醫療品質等公共利益事項,而針對前開可受公評之醫療案例事實提出其主觀之意見陳述或評論(如附表所示),於民主多元社會,就此主觀價值判斷應予容許,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並藉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以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否則就與公共事務有關之事項如無法自由表達個人之看法而動輒得咎,將使噤若寒蟬,而足阻礙學術之發展與社會之進步。故被告等人發表如前開言論雖有貶抑之意,措辭亦稍嫌刻薄,並為受評論人之原告所不喜,惟尚屬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且為民主社會所容忍,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本件顯難以被告等人就張曉嬋、林雍晴二人之貼文對原告醫療行為所發表之如附表編號1至2、4、6至29、31至32所示言論內容,即遽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或人格權之行為。 ㈣至關於如附表編號3、5、30所示之被告黃靖茹陳述「要紅包,早說啊」、被告謝億整陳述「沒有紅包沒有議員所以等…」、被告蔡誌隆陳述「給證嚴法師的一封信--令人失望的慈濟醫生…」等事實陳述之內容,及被告陳盈秀及黎家榮則將張曉嬋、林雍晴二人貼文整篇轉貼乙節。原告則稱其事實上根本沒有要求紅包或收受紅包,被告黃靖茹、謝億整、蔡誌隆竟於毫無事證之情形下,不實指摘原告收紅包,顯係惡意以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而被告陳盈秀、黎家榮完全未經查證即公然轉述整篇貼文亦屬侵害原告名譽。據此,原告既認前開被告等人之言詞及轉貼文章與事實不符,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此時係應由被告等就其所言及轉貼行為與事實相符或有合理之可信或經合理之查證認與事實相符等情事負舉證責任。惟本院經觀諸張曉嬋、林雍晴於99年3 月24日先後以「Winni Mom」 之帳號,於「痞客邦」網站發表「【爸爸的心聲】給證嚴法師的一封信」及「紀錄全家人難熬的15小時」2 篇文章,並以「Antonio+Daniel's Mom」之帳號,於「BabyHome寶貝家庭」網站上發表一篇「一個提著自己孩子斷掉的手指頭9 小時的爸爸」之貼文,其內明確記載「…很多人建議我去控告你們,但是我不會!因為我相信一定還是有好醫師在,而我們家的個案,只是冰山一角。假設我以上所言內容有誇大或虛假。我十分歡迎廖大醫師或新店慈濟醫院來控告。」、「不過,這也許是所有大醫師會有的醫生,只是我們運氣沒那麼好,沒碰到好醫生罷了!寶貝王還說,若是早知道要塞紅包,為什麼不早說呢?我不禁讓我想起了那部偶像劇,唉…還有可憐的邱小妹」、「我們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家庭,沒有包紅包,沒有殊特關係,所以今天得到這樣的對待?難道現在的醫生都需要背景跟關係?請看http://winni85.pixnet.ne t/blog/post/00000000」 (即連結至上篇「紀錄全家人難熬的15個小時」之文章)等情(見本院101年度司他調字第201號卷附貼文),可知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於其所發表貼文中,業已影射原告收紅包行為及其醫德問題,並闡明若其所言內容有所不實或誇大,觀迎原告或慈濟醫院提出告訴,則被告黃靖茹、謝億整、蔡誌隆、陳盈秀、黎家榮等人閱讀前開貼文後,自有合理可信該等貼文確實係張曉嬋、林雍晴二人親身所為且未有虛假、誇大之經歷,並作為其判斷發言時所提事實之依據;而就查證部分,被告等人與張曉嬋、林雍晴二人為網路上互不認識之兩端,已難責由閱讀之被告等人向貼文者即張曉嬋、林雍晴二人或轉貼者為求證之行為,遑論亦無可能向原告查證,本院審酌上情難認被告黃靖茹、謝億整、蔡誌隆、陳盈秀、黎家榮等人有何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是依首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卷內證據亦無被告黃靖茹、謝億整、蔡誌隆、陳盈秀、黎家榮等人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事,則被告黃靖茹、謝億整、蔡誌隆等人據張曉嬋、林雍晴二人之貼文影射原告收紅包乙節,及被告陳盈秀、黎家榮轉貼貼文等情,均有其根據,縱與事實不符,亦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侵害。 ㈤承前,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所為如附所示之言論係對其名權侵害之侵權行為,不足為憑,並不該當侵權行為之要件。 六、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等人於張曉嬋、林雍晴二人之貼文內回應如表所示之言論及轉貼該貼文,不法侵權原告名譽權,致原告受有損害云云,為無足採。被告等人抗辯渠等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並無妨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等語,即屬可信。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被告等人各應分別給付原告10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編號│被 告 │網路代號 │留言網站 │言論內容 │ ├──┼─────┼──────────┼──────┼─────────────┤ │1. │林佩青 │rita00000000 │痞客幫PIXNET│那醫生機車沒道德 │ ├──┼─────┼──────────┼──────┼─────────────┤ │2. │鄭淇瑄 │淇瑄 │痞客幫PIXNET│沒醫德的醫生 │ ├──┼─────┼──────────┼──────┼─────────────┤ │3. │黃靖茹 │修玄媽 │痞客幫PIXNET│要紅包,早說啊 │ ├──┼─────┼──────────┼──────┼─────────────┤ │4. │彭盈禎 │sugar │痞客幫PIXNET│這該死的醫生,一點醫德也 │ │ │ │ │ │沒有 │ ├──┼─────┼──────────┼──────┼─────────────┤ │5. │蔡睿翔(原│jdlu5496 │Mobile01 │給證嚴法師的一封信--令人 │ │ │名蔡誌隆)│ │ │失望的慈濟醫師 │ ├──┼─────┼──────────┼──────┼─────────────┤ │6. │陳棋楠 │louely99 │Mobile01 │這種 醫師 很瞎、很可惡 │ │ │ │ │ │沒醫德、也沒品 │ ├──┼─────┼──────────┼──────┼─────────────┤ │7. │陳盈秀 │東東 │BabyHome │ㄊㄋㄋㄉ爛醫師 │ ├──┼─────┼──────────┼──────┼─────────────┤ │8. │邱金梅 │如如馬麻 │BabyHome │去當X生好了 │ ├──┼─────┼──────────┼──────┼─────────────┤ │9. │王淑美 │絕世辣媽 │BabyHome │沒醫德. 沒良心. 就是缺"德"│ │ │ │ │ │啦 │ ├──┼─────┼──────────┼──────┼─────────────┤ │10. │朱俐瑄 │最愛妤寶貝 │BabyHome │廖 XX那王 X 蛋 │ ├──┼─────┼──────────┼──────┼─────────────┤ │11. │李吉澤 │小 MO 媽咪-Miko │BabyHome │沒有醫德/豬狗不如 │ ├──┼─────┼──────────┼──────┼─────────────┤ │12. │蔡蒔瑤 │小Eason的媽 │BabyHome │爛醫生 │ ├──┼─────┼──────────┼──────┼─────────────┤ │13. │蕭玉鳳 │小鳳 │BabyHome │爛醫生 │ ├──┼─────┼──────────┼──────┼─────────────┤ │14. │湯雅佩 │小臭妹 的 寶貝 │BabyHome │這樣爛的醫生 │ ├──┼─────┼──────────┼──────┼─────────────┤ │15. │鄭碧雲 │二個寶的媽咪~□ │BabyHome │沒醫德 │ ├──┼─────┼──────────┼──────┼─────────────┤ │16. │徐菱 │Q比跟Q弟的Q媽咪 │BabyHome │爛醫生一顆屎會壞了一鍋粥 │ ├──┼─────┼──────────┼──────┼─────────────┤ │17. │林紫仙 │涵媽咪^_^ │BabyHome │這位醫生很糟,爛透了 │ ├──┼─────┼──────────┼──────┼─────────────┤ │18. │楊玉萍 │YUMMY2 │BabyHome │真是沒有醫德的醫生 │ ├──┼─────┼──────────┼──────┼─────────────┤ │19. │余娟 │愛吃蘋果的媽咪 │BabyHome │醫生沒醫德真的是很可惡/ │ │ │ │ │ │人渣醫生 │ ├──┼─────┼──────────┼──────┼─────────────┤ │20. │林莉娟 │又將仔媽 │BabyHome │可惡又冷漠的醫生,真沒醫 │ │ │ │ │ │德 │ ├──┼─────┼──────────┼──────┼─────────────┤ │21. │游雅惠 │愛樂樂的媽咪 │BabyHome │良心何在 │ ├──┼─────┼──────────┼──────┼─────────────┤ │22. │莊淑評 │丁丁~ │BabyHome │獸心醫師 │ ├──┼─────┼──────────┼──────┼─────────────┤ │23. │邱玉梅 │牛寶愛說話 │BabyHome │該死的沒醫德醫生 │ ├──┼─────┼──────────┼──────┼─────────────┤ │24. │周筱羚 │誠與軒的媽咪 │BabyHome │超沒醫德醫生 │ │ │ │ │ ├─────────────┤ │ │ │ │ │真的要問候他媽~是一位 │ │ │ │ │ │沒有醫德的醫生 │ ├──┼─────┼──────────┼──────┼─────────────┤ │25. │施雅絹 │MeMe │BabyHome │爛醫生 │ ├──┼─────┼──────────┼──────┼─────────────┤ │26. │張語恩 │小語滴巨蠍寶寶 │BabyHome │沒醫德的醫生報出來免得 │ │ │ │ │ │害了其他人了 │ ├──┼─────┼──────────┼──────┼─────────────┤ │27. │鮑雅君 │masayori │批踢踢實業坊│這甚麼混蛋醫生 │ │ │ │ │(ptt.cc) │ │ ├──┼─────┼──────────┼──────┼─────────────┤ │28. │陳義太 │Royaot │批踢踢實業坊│廢物 │ │ │ │ │(ptt.cc) │ │ ├──┼─────┼──────────┼──────┼─────────────┤ │29. │吳秀美 │kurentai09 │批踢踢實業坊│廖俊意這醫生沒醫德=_= │ │ │ │ │(ptt.cc) │ │ ├──┼─────┼──────────┼──────┼─────────────┤ │30. │謝億整 │whishy0621 │批踢踢實業坊│沒有紅包沒有議員 所以 │ │ │ │ │(ptt.cc) │等… │ ├──┼─────┼──────────┼──────┼─────────────┤ │31. │朱蓉美 │yalenda │批踢踢實業坊│把無良醫師的名子公布出 │ │ │ │ │(ptt.cc) │來!! │ ├──┼─────┼──────────┼──────┼─────────────┤ │32. │蘇琬婷 │sunnymonkey │批踢踢實業坊│媽的 爛醫生 │ │ │ │ │(ptt.cc) │ │ ├──┼─────┼──────────┼──────┼─────────────┤ │33. │黎家榮 │耍自閉的小男人~ │地圖日記 │ㄊㄋㄋ的爛醫生 │ │ │ │(戒煙中的粽子老爹)│ │一粒屎會壞了一鍋粥 │ │ │ │ │ │垃圾醫生 │ │ │ │ │ │老鼠屎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