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陸俊傑 被 告 紘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彥夫 人 兼上一人 監 護 人 溫哲暉 被 告 溫逸玫 被 告 溫哲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徐悅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