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陸俊傑
被告
紘新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溫彥夫
被告
兼上一人
監護人
溫哲暉
被告
溫逸玫
被告
溫哲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