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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91號

給付分配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91號

原告
許淑鈴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被告
許世勇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
被告
管 理 人 許春來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吳啟豪律師

      吳啟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八里區,業據兩造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4頁、第25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9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分配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