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91號
- 原告
- 許淑鈴
- 訴訟代理人
- 蕭蒼澤律師
- 被告
- 許世勇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
- 被告
- 管 理 人 許春來
- 訴訟代理人
- 彭若鈞律師
吳啟豪律師
吳啟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八里區,業據兩造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4頁、第25頁),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