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40號
- 原告
- 逸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珮嫻
- 訴訟代理人
- 林逸新
- 原告
- 賴建名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娟
- 被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虹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鄭玉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所訂立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7條、購屋承諾書第15條,係合意約定以買賣標的物即臺北市士林區○○○路253號4樓房屋及其基地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本件予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