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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25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匡偉蘇嘉豐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25號

原告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被告
宏泰松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文治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複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未附上台北市土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附件七及附件6-11照片編號52,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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