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原 告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TONTINE. LTD.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個月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即駐泰國台北文化經濟辦事處)認證之被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被告真正法定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TONTINE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CO.,LTD.為泰國公司,並以吳振光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惟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且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4日答辯狀陳稱被告負責人為MR.SAVKIT,吳振光僅為領有薪水之員 工,是原告所列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尚有疑義,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即駐泰國台北文化經濟辦事處)認證之被告登記證明文件,以證明被告之真正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