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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 當事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原   告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TONTINE. LTD.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個月內,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即駐泰國台北文化經濟辦事處)認證之被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被告真正法定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TONTINE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CO.,LTD.為泰國公司,並以吳振光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惟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且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4日答辯狀陳稱被告負責人為MR.SAVKIT,吳振光僅為領有薪水之員 工,是原告所列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尚有疑義,爰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經我國駐外單位(即駐泰國台北文化經濟辦事處)認證之被告登記證明文件,以證明被告之真正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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