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朱漢寶、徐淑芬、吳佳霖
- 當事人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上 訴 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TONTINE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CO.,LTD.、吳振光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3,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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