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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朱漢寶徐淑芬吳佳霖

  • 當事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上 訴 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TONTINE ENVIRONMENT ENGINEERING CO.,LTD.、吳振光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74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3,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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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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