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敏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判決,已於民國102年8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02年9月5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2年9月10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是本件上訴因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