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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黃柄縉賴淑美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敏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判決,已於民國102年8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02年9月5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2年9月10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是本件上訴因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5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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