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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吳若萍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7號

上訴人
陳經宇
訴訟代理人
楊文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楊進義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76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標的物為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21,及其上同小段1614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000巷00號4樓房屋,其價值大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00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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