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7號
- 上訴人
- 陳經宇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楊進義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76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抵押標的物為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21,及其上同小段1614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000巷00號4樓房屋,其價值大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00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