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原 告 古宸榮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謝雨靜律師 被 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 告 譚術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關於系爭房地是否確有都市更新計畫進行中(或申請審查中)一節,除被告譚術高已提出之被證五以外,有無其他證據可資佐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