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 原告
- 古宸榮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復均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雨靜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允斌律師
- 被告
- 陳金池
- 訴訟代理人
- 唐福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峰律師
- 被告
-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季儒
- 被告
- 譚術高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沛珊律師
- 被告
-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被告陳金池、譚術高、陳 文均應親自到庭,該日準備程序期日預定進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證人胡金德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