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原 告 古宸榮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謝雨靜律師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 告 譚術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被告陳金池、譚術高、陳 文均應親自到庭,該日準備程序期日預定進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證人胡金德之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