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柄縉宣玉華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原告
古宸榮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複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被告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告
譚術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原告、被告陳金池、譚術高、陳 文均應親自到庭,該日準備程序期日預定進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證人胡金德之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