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溪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邱顯智、陳榮達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778號請求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7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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