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彭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3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韋聖國際有限公司及陳韋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韋聖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萬542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萬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732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碧輝